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横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以图财为目的,虚构丧偶的单身男性身份在珍爱网上注册了一个求偶账户“c****”。2019年3月,被告人蔡某甲在**上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确定关系同居后蔡某甲欺骗林某某要出资在**买一套200平方米的住宅和两个车位叠记在她的名下,用作共同居住所用,后蔡某甲随便找一把钥匙假作是所购房屋的钥匙欺骗林某某,房屋的税费和办证费用要林某某支付,林某某按照蔡某甲的要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7600元转给被告人蔡某甲。于是,被告人蔡某甲通过路边代办证电话联系购买了一本假的**栋**房的《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5月13日14时多,把假的《不动产权证》(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号)拿到金平区**街道**苑**栋**房林某某开的**美容SPA养生馆里交给林某某。后来被害人林某某发现被蔡某甲诈骗,在林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月**日下午通过微信归还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500元,林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报案,被告人蔡某甲在被害人林某某报案后于2019年5月19日至6月期间分多次共退还给林某某人民币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钥匙及档案袋,不动产权证壹本;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卡开户及流水,手机通话记录;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汕头市**置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徐某某、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20年3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壹册;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壹份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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