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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等人)(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乙,男,1964年2月12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技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在蒙城县**镇**路“**豆杂面”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丙发生争执,后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张某丙实施殴打,致张某丙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张某丙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户籍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丙伤情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情况;

7.视听资料:案发时段现场监控视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飞

检察官助理:张  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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