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1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盗窃彭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车牌号:北京B****2)。经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区**号楼**单元**。电话:1591076****.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