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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蔡某洪,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汕头市潮南区铜孟凤田凤中路西五街.2016年犯敲诈勒索罪经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洪先后于2019年11月3日、11月8日及11月12日,在普宁市占陇镇“好运来住宿”旅社其租住的102号房中,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浩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邱某某、马浩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洪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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