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蔡某涛,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涛饮酒后驾驶粤VDR****号牌轿车从普宁市流沙市区往占陇方向行驶,途经G324线普宁市占陇镇“新潮江春”酒店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到余某某驾驶的粤VNK932号牌轿车,后驾车逃逸;21时,被告人蔡某涛驾驶粤VDR****号牌轿车至占陇镇“金皇朝沐足”路口路段时,再次追尾碰撞到高某伟驾驶的粤VTC687号轿车,造成高某伟受伤(轻伤二级)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蔡某涛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蔡某涛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62.6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蔡某涛已一次性赔偿余某某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4000元,已一次性赔偿高某伟医药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37万元,并取得余某某、高某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测试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2.被害人余某某、高某伟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涛的供述及辩解;4. 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涛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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