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队**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室,2020年7月3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在合肥市包河**路与**路交口**超市卸货处,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进而互殴,期间张某某被蔡某某摔倒致使右膝损伤,后双方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察笔录;5.鉴定意见;6.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燕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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