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泉州市南安市**镇**工业区**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下旬至同年11月6日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在龙海市东泗乡西岭村西山社“港尾山”荔枝园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八面豆”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1月6日该赌场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图纸、赌资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余某某、陈某某5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林乙奇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为:1395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86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