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与**路红绿灯交汇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蔡某某4个月至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300****。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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