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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73********,汉族,职高文化,系**中心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李某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镇**的家中用餐并饮酒,被告人蔡某某饮下四两散装白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当晚21时0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5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奓山新社区云龙三路工商银行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为149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备检并约束醒酒。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87mg/100ml。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蔡某某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等证人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提取血液样本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蔡某某的罪行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建先

检察官助理董佳月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巷**号,联系电话138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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