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16时55分,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桂JI****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贺州市莲塘至黄洞800米处(莲塘镇蓝屋坡)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桂J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导致蔡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4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贺州市八步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