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终兴-蔡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终兴-蔡堂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mg/100ml,属无证、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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