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从王某甲处借来的豫R*****红色面包车从淅川县厚坡镇某某村某小路自东向西行驶,在横穿241国道时与张某甲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王某乙死亡,驾驶人张某甲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6日,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死因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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