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3********,陆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住陆丰市**镇**路**号。2019年12月2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1********,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L5****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道**处时,碰撞由荆某某推行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荆某某经陆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蔡某某因其所持的驾驶证准驾是Cl,不能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打了110、120后,再打电话通知其司机被告人唐某某前来顶替其驾驶员身份,唐某某到案后谎称是其驾驶粤L5****号中型厢式货车撞到受害人荆某某,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唐某某顶替包庇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经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荆某某系车祸致头面部、颅脑及胸腹部损伤,骨折、出血、休克、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而死亡。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荆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后被告人蔡某某、唐某某投案自首。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蔡某某、唐某某得到受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1、被告人坦白从宽,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投案自首,4、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顶替他人的犯罪行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唐某某均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拟提起公诉。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辉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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