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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P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村**楼**,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陈某甲、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翁某某与罗某某、陈某乙(上述两人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KTV喝酒唱歌结束打算离开时,在 KTV大厅电梯口遇到同时等电梯的苏某某与朋友陈某丙、陈某丁、曾某某、冯某某等人。蔡某某出言调戏陈某丁等三名女子。苏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蔡某某出手殴打苏某某与陈某丙,后被拉开。曾某某在打斗发生后跑回了KTV328房,告诉了同在此唱歌喝酒尚未离开的陈某丙的朋友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黄某甲、王某某、马某某、黄某乙等人随后赶到现场与蔡某某等人在KTV的消防通道门后面的楼梯口相互殴打在一起,造成多人受伤。双方被拉开后往走廊方向走。回到消防通道门前走廊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姓赖男子继续殴打陈某甲,导致陈某甲鼻子受伤。

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某某、黄某甲、蔡某某、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日凌晨2时许,民警巡逻过程中发现打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曾某某、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甲、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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