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码xxxx,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月30日至2001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孝感市城区,趁夜深无人之机,多次盗窃作案,盗得电脑、空调、农药、农膜、电线、轴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53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1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朱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孝南区党校**社、孝感市**路**打印社,用断线钳剪锁入室,盗得电脑3台及配件、VCD一台,价值人民币5030元。
2、2001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段某某、朱某某等人到孝感市**路**餐馆,盗得“春兰”空调(窗机) 2 台,价值人民币1780元。
3、2001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朱某某、段某某、董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孝感市**公司**分公司门店,抬门入室,盗得农药30余件、农膜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22460元。
4、2001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明某某、段某某等人到孝感市**大道**五金店,用断线钳剪锁入室,盗得各类电线50余卷,价值人民币16912元。
5、2001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明某某、陈某某等人到孝感市孝南区**站**经营部,用断线钳剪锁入室,盗得农药50余件、农膜900斤,价值人民币21685元。
6、2001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明某某、陈某甲、朱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孝感市**大道**五金店,用断线钳剪锁入室,盗得各类电线400余斤,价值人民币16699元。
7、2001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伙同宓某某、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孝感市农行中专农机配件店,用断线钳剪锁入室,盗得活塞、轴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佘某某、瞿某某、高某某、汤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6.同案犯宓某某、明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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