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湾**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苑**号。因赌博,于2015年8月2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30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同年4月1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沈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9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至2014年中旬,被告人熊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村与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乡交界处开设赌场,通过摇骰子以猜单双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帮助沈某某在该赌场放码。2013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入股该赌场后,通过姜某某邀约郭某某到赌场参与赌博,郭某某输款达人民币3950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投案;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鄂州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熊某某退赃50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退赃500万元;被告人沈某某退赃20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退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起诉决定书、一审判决书、退赃票据、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赌债流向说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肖某甲、陈某乙、郭某某、肖某乙、肖某丙、陈某丙、杜某某、陈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证人姜某某、肖某乙、陈某丙、杜某某、陈某丁、张某某、被告人熊某某、沈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沈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沈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沈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熊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颖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苑**号,联系电话1390712****;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院**号,联系电话1507247****;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72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