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住玉屏县**街道**道**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晚,被告人蔡某与杨某某在***庄园吃晚饭时,将其贵DW****凯迪拉克越野车借给杨某某使用。杨某某驾驶该车将蔡某送回家的途中,在***风情园处看见姚某等人在打架。杨某某驾驶该车将蔡某送回家后,驾车来到***屠宰场洪某与姚某等人斗殴处。7月2日凌晨,洪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CC轿车撞到杨某某驾驶的贵DW****凯迪拉克越野车左前位置,导致贵DW****凯迪拉克越野车的左前保险杠、叶子板、左前大灯、钢圈轮胎等部位受损。之后杨某某告诉了蔡某其车被洪某驾车撞损的事实。同年7月3日,蔡某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玉屏县**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同年7月15日,蔡某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虚构了该车是在***镇街上村因刮擦到房屋和铁丝的事实。蔡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凯迪拉克4S店对该车进行修理后,成功从人寿财保玉屏县**公司获得19200元理赔款。
被告人蔡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玉屏县公安局退缴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玉屏侗族县公安局朱家场派出所值班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客户信息问询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关于贵DW****车辆的情况说明、证明、发票、蔡某的身份证、62220824080********银行卡照片、蔡某驾驶证、贵DW****车辆行驶证、贵DW****车辆受损部位照片、银行流水、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调查评估意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保险消费者权益指南;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蔡被告人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9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玉屏县**街道**道**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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