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24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村**幢**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合肥市包河区**期**栋**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合肥市包河区**期**栋**室(户籍住址:浙江省余姚市**镇**村**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7日、11月19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幢**室**室利用互联网开设“百家乐”赌场。蔡某某从上线处取得赌博网站账号,组织参赌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石某某、张某乙等多名参赌人员在房间通过“诚信在线”网站直播境外赌场“百家乐”赌博,由参赌人员针对直播情况,采用押“庄”、“闲”、“和”的方式博取钱财。期间,蔡某某又招募下级账号,将账号分发给被告人赵某某及张某甲分别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在线赌博。
其中,2019年4月份,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及他人共同在合肥市包河区**期**栋**室利用从蔡某某处拿到的“百家乐”赌场账号,直播境外网站赌场赌博,组织张某丙、王某某、“老张”“老袁”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
2019年4月3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路**栋**室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参赌人员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经现场勘查,当日登陆的赌博账号两日内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886540元。同日17时58分,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期**栋**室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参赌人员张某丙、王某某,经现场勘查,查明计算机登陆的两个的赌博账号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71990元。同年5月1日19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将到派出所送饭的被告人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参赌人员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袁某某、赵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小刚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合肥市包河区**期**栋**室。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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