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447号
被被告人蔡佳,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在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3年4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5日缓刑考验期期满。2017年8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至5月18日,同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马陆村624号,暂住于本区马陆镇育苑小区南区42号102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至5月18日,同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李家村447号,暂住于本市嘉定区**镇育兰一村30号302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至5月28日。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妮,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三人先后至本市嘉定区**镇唐宫国际KTV T23包房内饮酒,因琐事与前来敬酒的被害人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嗣后,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共同对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蒋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将被告人蔡佳抓获。蔡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18日、28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分别经电话通知后至马陆派出所投案。王某某、卢某某在本院审查批捕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蒋某某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人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与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蔡佳、王某某、卢某某在KTV内因琐事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其打伤的经过;
3. 相关《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影像诊断报告》,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被打伤后验伤的情况及伤势已构成了轻伤二级;
4. 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对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 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家属于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及被害人谅解三人的行为;
6. 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的身份情况,其中蔡佳有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佳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雯艳
2019年7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蔡佳、王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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