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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畲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7月2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06年06月0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09月1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诈骗于2019年10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龙游县公安局逮捕,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到龙游城区多家餐饮店吃“霸王餐”,拒不支付餐费。

    1、2019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到龙游***路****小吃店内进行消费后拒不支付餐费,且言语威胁店主吴某某,店主吴某某报警。

    2、2019年9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蓝某某喝完酒后无事,遂逛至龙游**过桥米线店内,肆意辱骂店内人员,并强拿店内一个茶叶蛋,店主夏某甲报警。

    3、2019年10月20日21时45分,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到龙游县**餐饮店内进行消费,后拒不支付餐费,店主汪某某报警。

    4、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前往龙游县**餐厅就餐,在餐厅内大声喧哗,并冲进厨房辱骂服务员,扰乱餐厅秩序,后拒不支付一份鱼头和一瓶黄酒的钱,店长夏某已报警。2020年1月19日,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鱼头和黄酒为灭失物,无法认定损失价格。

    5、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前往龙游县**饭店就餐,就餐时在店内大声喧哗、拍桌子,扰乱餐厅秩序,后拒不支付一份带鱼、一份肉圆、一瓶劲酒(135ml、35°)的钱,喜乐饭店老板娘徐某某报警。2020年1月19日,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劲酒损失价格为15.5元,因带鱼和肉圆为灭失物,损失价格无法认定。

    6、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前往龙游县**饭店就餐,后拒不支付一份快餐、一瓶牛栏山白酒(500ml、42°)的钱,店主柯某某报警。2020年1月19日,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牛栏山白酒损失价格为14元,因快餐为灭失物,损失价格无法认定。

    7、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到龙游县**农庄进行消费,后拒不支付一份狗肉和一瓶黄酒(伍年会稽山、500ml、方瓶)的钱,店主周某某报警。2020年1月19日,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伍年会稽山黄酒(500ml、方瓶)损失价格为22.1元,因狗肉等为灭失物,损失价格无法认定。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坊****号单身公寓一楼,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曾某某房间内,将其放置在桌子上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华为mate30pro手机(IMEI:868651046734984)一部、利群楼外楼香烟一包(未开封),长嘴利群一包(已开封)。经过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mate30pro手机(IMEI:868651046734984)价值伍仟伍佰柒拾玖元(人民币:5579元);利群牌楼外楼香烟价值贰拾元(人民币: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玖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手机、挎包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资料、原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叶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周某某、徐某某、柯某某、吴某某、夏某甲、汪某某、夏某乙、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结论;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并罚。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818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卷)、检察卷一册(电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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