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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路背**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路**林**栋**房。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因与其女朋友李某甲闹矛盾,且得知李某甲在梅县区**办事处****大厦**楼邹某某经营的**网络公司后,非常气愤,遂纠集当时与其一起在梅江区**居烧烤档喝酒吃夜宵的被告人罗某某及古某某(另案处理)等共四人,一同前往**网络公司为其撑场面,并要求罗某某等人要凶恶一点。蓝某某、罗某某等四人进入**网络公司办公室后,随意殴打他人。期间,罗某某用巴掌殴打了被害人李某乙、邹某某,蓝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邹某某推搡、拳打脚踢,蓝某某还用手去卡李某丙的脖子及大力推搡李某丁。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某、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8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1521971****)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移送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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