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蒲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租住于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蒲某2003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因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之前的余刑合并执行4年6个月,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日期为2021年5月3日。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0日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23日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下午,吸毒人员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被告人蒲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蒲某550元毒资。当日21时许,蒲某按照约定将贩卖给蒋某某的一小袋冰毒放置在14楼消防栓处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从消防栓处查获一小袋净重0.766克疑似毒品冰毒。在对蒲某住处进行检查时,查获一袋净重12.193克、一袋净重22.304克的疑似毒品冰毒以及一个电子秤、一个小勺子、若干塑料分装袋等工具。经检验,0.776克、22.304克两袋净重共计23.07克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193克疑似毒品冰毒中未检出毒品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办案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裁判文书、扣押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蒲某有3次犯罪前科、服刑期间再犯罪、涉及毒品冰毒23.07克、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本次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罚处罚、并对其前罪剩余刑期与本次量刑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由西充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居住于顺庆区**小区**栋**楼**号,电话:1532844****。
2.案卷二册、光碟五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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