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蒲某甲(曾用名蒲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七里**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蒲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贵州省凯里市、黄平县、剑河县、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永州市非法收购野生画眉鸟。二被告人将画眉鸟收购回来后,先饲养在蒲某甲租赁的车库内,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宣传资料,然后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老客户专用号)在微信上大量添加画眉鸟交流群,并在画眉鸟交流群内发布出售野生画眉鸟的广告,通过微信与画眉鸟交流群内欲购买野生画眉鸟的人员联系并收取卖鸟款,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12178元,二被告人分别获利56089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涉案动物为画眉,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已分别追缴被告人蒲某甲、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56089元。2020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蒲某甲抓获;同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起同等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甲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7226****;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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