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村**街**号。2018年5月28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在手机交易平台 “交易猫”APP上发布虚假的“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出售信息,通过QQ聊天工具提供银行账号、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买家,骗得被害人姚某某、党某某、左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下同)8万余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蒲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酒店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某、党某某、左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交易猫”APP截图,证实被告人蒲某某以销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害人姚某某、党某某、左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向被告人蒲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及银行账号转账共计8万余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蒲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蒲某某的住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酒店**号房间进行搜查并扣押3部手机、3张银行卡的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涉案QQ号在被告人蒲某某手机登录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蒲某某曾因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事实。
7.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其诈骗被害人姚某某、党某某、左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邵雅琴
检察官助理:李聪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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