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住南昌市西湖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乡**村**社。2016年被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峡山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与同事喝酒后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所按摩泡脚后,之后被告人蒲某某在该会所前台与客服经理发生争吵,被告人蒲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便将前台上的盘子砸碎,并用POS机、烟灰缸乱砸,之后其便准备离开,被欧某某、凌某某等工作人员阻拦并报警处理,之后被告人蒲某某便开始动手打人,先后殴打了卢某某、欧某某、凌某某等人,并咬伤了凌某某的手腕,之后工作人员将其控制住,不久派出所民警便来了。
经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凌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所前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凌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使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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