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某某妨害公务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上午,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女)、吕某某、申某某、尹某某等在遂宁市河东新区**路执勤。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蒲某某搭乘其丈夫段某某的电动车在**路十字路口逆行闯红灯时被现场执勤的辅警杨某某拦停。在等候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在机动车道拉拽正在执勤的杨某某的警用反光背心,强行要求杨某某归还其电动车钥匙,造成群众围观,交通拥堵。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尹某某、吕某某等人上前劝阻,蒲某某非但不听,而且使劲拉拽陈某某的警用反光背心。在陈某某、吕某某等人将蒲某某强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蒲某某将陈某某左手抓伤,将辅警吕某某右手大臂咬伤。9时左右,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蒲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