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8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社**号,住平昌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7时22分许, 被告人蒲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气象局出发,往平昌县城方向行驶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秦巴大道五金机电市场外路段时,撞上正在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熊某某,造成熊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姚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梅
2021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1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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