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3月3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玖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创业城南门口无故阻拦、辱骂郭某某、赵某某等人,并打电话给其“蒲某某烤吧”烧烤店的员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等人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高某某、吴某某遂与蒲某某一起持电动车链锁、史某某从烧烤店内拿来的洋镐把将郭某某和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郭某某和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由郭某某报案,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于2016年10月16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2019年11月1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先后于2020年4月13日、5月11日、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明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经过,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赵某某、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蒲某某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郭瑶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单行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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