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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六安市**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居委会)。被告人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蒯某某在2011年10月成立六安市**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成立安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未取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后被告人蒯某某创办了“安盈贷”投资平台,通过在城区小区散发传单、在酒店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年年宝、季季风等理财产品,并承诺产品年化收益7%至15%。自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蒯某某通过安盈贷平台线上及线下从黄某某、刘某某等20余户投资者吸收资金共计3702324元。被告人蒯某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维持公司运营和放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本付息。截止目前,尚有2896924元未兑付。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蒯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阮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蒯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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