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70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蒙培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安义县等地先后三次入室盗窃现金及卡地亚手表等物,价值180614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蒙某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新溪街,通过屋后的烟囱攀爬到李某甲、李某乙兄弟家的三楼,在李某甲家房间内盗得10000元现金,一块卡地亚手表、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随后又到隔壁李某乙家盗得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下楼后用李某甲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在其车内盗得金圣中国红香烟二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五包。
2、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店前村朱石岗新农村,通过攀爬进入赵某某家三楼,盗得帝陀手表一块、苹果8P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两部,现金3000余元。
3、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窜至安义县鼎湖镇中洲村,通过攀爬进入张某某家,盗得欧米茄牌手表(经鉴定系高仿)一块,苹果手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现金3000元。
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164614元(金圣中国红香烟应为二条)。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蒙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手表三块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现金及手表等财务,价值1806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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