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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黄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蒙某某明知黄某乙(另案处理)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仍帮助其转移赃款149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黄某乙的钱款是诈骗所得,仍帮助其将该钱款窝藏在**小区**栋**室的家中,并将赃款所购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均在其住处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10月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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