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雷磊、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被告人蒋某冒充女性身份与张某甲交往,通过虚构“徐敏”、“徐聪”的身份,以还房贷、高利贷、缴纳住院费、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54920元。立案前已归还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手机1部,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工商银行流水明细、收条5张等书证;
3. 证人张某乙、蒋某某、盛某某、董某某、陆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寇某某证言;
4.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扣押、提取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9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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