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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曾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省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3********,汉族,大学本科,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蒋某辩护人吕博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江宁区、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团队为单位对成员进行管理,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正配、副配等作为各团队的管理层。截至2020年5月,该组织形成了汤某某团队、姚某某团队、丁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甘某某团队、曹某某团队,该六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

被告人蒋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团队自律总管、大总管、汤某某团队直总,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维护团队的纪律,开展各团队间的自律检查互动工作;在担任大总管、直总期间负责下辖团队的总体事务。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副配、自律总管,在担任副配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培养团队成员发展下线的能力;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维护团队的纪律,开展各团队间的自律检查互动工作。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后担任能力总管,负责安排各类培训,提升团队成员的“连锁经营”业务能力。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担任经晨总管、正配,在担任经晨总管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经晨总管,监督会议质量;在担任正配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向组织成员授课。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蒋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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