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蒋海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2月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海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蒋海峰与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双溪路共同经营“**”投资公司,以无抵押、现金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被害人前来借钱。后被告人蒋海峰与朱某某等人以“行业规矩”的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2倍不等的虚高借条、收条,谎称被害人如按期还款即不用偿还虚高部分借款,在支付借款时,再扣除头期利息费、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较少的借款金额。借款到期后,被告人蒋海峰与朱某某即以虚高的借条、收条向法院起诉,欲骗取与被害人签写虚高借条约定的钱财。借款期间以及借款到期后,被告人蒋海峰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催讨利息和本金。经查,被告人蒋海峰通过上述手段,分别与陈某某、戚某某、徐某某、单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签写虚高借条、收条,实际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欲骗取被害人钱款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3月18日,陈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5万元,由施某某、洪某某提供担保,签写借条金额为10万元,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陈某某4.75万元。2012年7月16日,陈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5万元,签写借条金额为10万元,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陈某某4.75万元。陈某某共支付利息4.5万元,被告人蒋海峰起诉后,陈某某已归还本金10万余元。
2012年6月6日,戚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3万元,签写借条金额6万元,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戚某某2.55万元。2012年8月17日,戚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2万元,由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4万元,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戚某某1.7万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海峰与朱某某分别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4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戚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经查,戚某某共归还本金利息至少6.1万元。
2012年9月8日,徐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3万元,签写借条金额6万元,实际支付给徐某某3万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海峰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按照借条金额归还本息。后徐某某共归还本金利息3万余元。
2012年10月底,被害人单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3万元,签写借条金额6万元,扣掉头期利息、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给单某某2.6万元。十天后单某某归还本金3万元。2012年11月15日,单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3万元,由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6万元,扣掉头期利息、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给单某某2.5万元,后单某某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150元。2012年12月15日,单某某再次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5万元,签写借条金额为4万元、6万元的借条各一张,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单某某4.65万元,单某某共支付利息5万余元。2014年4月2日,朱某某与被告人蒋海峰分别以单某某第二次、第三次签写的6万元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5月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单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
2012年12月27日,金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3万元,由金某甲提供担保,签写借条金额为9万元,扣掉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金某某2万余元。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蒋海峰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1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金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金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金某甲已还款3万元。
2013年3月26日,刘某某向被告人蒋海峰借款2万元,由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6万元,实际支付给刘某某2万元。2013年8月28日,朱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0月3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后刘某某归还本金1万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蒋海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起诉状、借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施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海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海峰参与之罪系共同犯罪;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海峰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95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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