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8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某用微信和电话与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购买500元的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20时许,蒋某某携带用白色餐巾纸包好的两颗净重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和一小袋净重0.2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从自己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出发,按照约定将毒品疑似物放置在该栋楼车库电梯口的消防箱顶部,并用微信通知孙某某,随后公安机关在孙某某带领下前去提取了上述毒品,蒋某某于当晚11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
经鉴定,蒋某某贩卖给孙某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及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贩卖给孙某某的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蒋某某辨认交易地点、对孙某某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对提取毒品疑似物扣押、封存、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联系、毒品扣押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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