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认识被害人廖某某,并自称“苏玥”和其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其是“苏玥”母亲的名义多次与廖某某见面,期间蒋某某编造“苏玥”需要做手术,其父亲做生意需要资金等备种理由向廖某某借款,廖某某分多次在江阳区**村**宿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蒋某某转款69196.2元,另外现金给付给蒋某某3000元,共计72196.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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