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3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市**镇**大道***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市****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的职务便利条件,采取虚增员工名额,虚领工资私占等手段,共虚构公司已经离职的员工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彭某某等七人在职在岗的虚假事实,并借此骗领以上人员虚假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97281元,私占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通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委托书、身份证明书、员工相关资料、QQ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复印件、2015年3月考勤表、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邓某某、吕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公司、企业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 朱安子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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