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镇**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傅某某在网络贴吧发帖寻找自己丢失的狗,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得知该消息之后,利用微信谎称能帮傅某某找回丢失的狗,骗取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散页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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