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涟水县成集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月红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涟水县成集镇条河村东王组王某某家,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锐
助理检察员:仲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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