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6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栋**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喜得盛牌自行车窃走,随后将该车以49元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2665元人民币。涉案自行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志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