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同案范某某(已判决)的邀约下伙同利用私自配的车钥匙偷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昆明市****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一辆白色丰田牌汉兰达汽车(云******)盗走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卖掉,被告人蒋某某事后从同案范某某处分得赃款5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9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蒋某某做有罪供述、同案范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邓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多人的言辞证据;4.鉴定意见:被盗车辆的价值鉴定;5.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现场辨认等;6.书证、物证:被盗车辆和钥匙被扣押、二手交易相关书证、交易明细;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德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盗窃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莒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