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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东路**号**楼。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9年11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在大埔县**镇、**镇盗窃两宗,窃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046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大埔县**镇**村乡道,用三轮摩托车将被害人周某某堆放在路边的六块凹型钢板盗走,盗窃得手后,将该钢板藏匿在大埔县鱼苗场的草丛,后因丢失未能销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2465.1元;

2、2019年12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大埔县**镇**村**桥头空地,用三轮摩托车将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堆放在空地的22袋护栏螺丝盗走,盗窃得手后,将该批螺丝出售给秀茹废品店,销赃得款人民币1250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螺丝价值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螺丝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追回的被盗螺丝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物品清单等;3、证人黄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年4月15日

附注: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以及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钥匙一串及外套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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