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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安岳县**镇**街**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自2018年12月3日至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8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20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妻子)向安岳农商银行建设街支行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判决书直接送达给被告人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后因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岳农商银行建设街支行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到被告人蒋某某及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工挣得现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为逃避执行,故意隐瞒该笔收入,携带12万元现金回安岳老家,将其中的10万元偿还给其另一个债权人王某某,2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2017年9月22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2017)川202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向姚某某偿还借款9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于9月24日向蒋某某公告送达判决书。2018年2月24日姚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蒋某某收到安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在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蒋某某表示其无还款能力,安岳县人民法院也未查询到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10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蒋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对蒋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蒋某某至今未缴纳1000元罚款。

2018年7月25日,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隐藏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月28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161页,散页83页,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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