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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在辖区范围开展“六超一乱”整治行动。当晚,辅助执法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社区**大街开展整治行动,巡查至**新村东**号**百货门口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某等商贩存在违规乱摆卖的行为,遂对该位置处的商贩统一查扣经营物品。被告人蒋某某在物品被扣押后,拿出手机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录像,遭到了王某某制止,遂与王某某发生言语争执。20时43分许,在王某某等人运送扣押物品返回的路途中,被告人蒋某某因心生不满,从地上捡起之前卸下来的菜刀向前追砍王某某。王某某随即捡起路边一塑料筐进行抵挡。随后现场人员合力对被告人蒋某某实施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王某某手臂被菜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行动通知文件、王某某工作证复印件、执法队关于王某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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