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蒋某甲驾驶自己的本田轿车搭乘朋友某某某、蒋某乙、邓某某3人,行驶至国道241线灌阳镇仁江村社堂湾屯路段,将车停在该屯041号住房门前的公路边,由蒋某甲提供毒品K粉、“神仙水”给上述3人吸食。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速检测法检测:某某某、蒋某乙、邓某某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某某某、蒋某乙、邓某某的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4.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4份、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容留他人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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