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8********,汉族,初中,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排**。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董**等人在天津市北辰区**街**海鲜火锅店内酒后滋事,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普东派出所民警出警,在民警将蒋某某带回普东派出所调查取证过程中,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并用脚踹民警范*小腹、右侧大腿各一脚。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范瑞右下肢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使用暴力殴打执行公务民警,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学会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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