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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从福州市祥谦收费站上高速,于4日1时35分在沈海高速莆田口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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