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3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11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现场查获,同月15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心连心转盘处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蒋某某喝了2瓶国宾牌啤酒,在吃完夜宵后,蒋某某独自一人酒后驾驶渝F566**两轮摩托车行至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巡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北山分院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备检(抗凝管编号w0327178、w0326827)。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
被告人蒋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所挂渝F566**车牌号系使用其它车辆牌号,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实际车牌号也逾期未年检,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蒋某某血样的照片,两轮摩托车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43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持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且使用其它车辆牌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孟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22367****。
2.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讯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两轮摩托车照片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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