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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沂南县**镇**,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城区迎宾街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辆与中心隔离护栏碰撞,护栏又与由西向东等候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薛某某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和护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蒋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蒋某某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保定市竞秀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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