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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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