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期限1次(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冀C*****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天长市X078线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该线5KM路段处,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护栏,后被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皖M*****朗逸小型轿车碰撞。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和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允勤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